小張(化名)91年6月18日跟保險公司投保1年期傷害保險,採年繳方式一次

繳交保費,並約定保險期間從91年6月18日到92年6月18日。

 

 

93年7月10日小張因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脊椎神經根病變,送醫後被診斷是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小張於是向保險公司

申請傷害保險理賠金,但保險公司以不屬保險期間的事故為由而拒絕給付。

 

 

小張認為,保單終止前,保險公司有寄出續保通知書,意味保單具有保證續

保的性質,保險法第116條也規定有30天的寬限期間,保險公司應負責任。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壽險保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經催告到

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不過,保險公司主張,小張投保的險種是1年期傷害保險,採年繳保費方式一

次繳交,這種險種所載條款,並沒有保證續保、催告及寬限期間等約定,因此

沒有保險法第116條的適用問題。且小張是在91年6月18日投保傷害險,一年期

滿後並未續保,因此難以給付傷害保險金。

 

 

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小張不服,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調處認

為,定期傷害險是短期人身保壽險保障的險種,這類保單在效力屆滿前,大部

分保險公司會主動提醒原招攬人徵詢保戶續保意願,就算保戶同意續保,也須

按投保新約另填要保書供核保人員審核。

 

 

主要是因為傷害險是以職業的危險為核保主軸,被保險人在一年前投保時的

作不確定是否變更,因此必須重新告知,這也是傷害保險沒有保證續保

的原因。除此,保戶重新填具要保書,並繳交保費後才能從繳費的隔天起生效

,但小張並沒有重新填具要保書及繳交保費。

 

 

因此,此案並沒有保險法第116條續期保費催繳及寬限期的適用,且其續保單

也因未繳交保費尚不生效力,對於小張傷害險保單效力終止後產生的事故,保

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

 

 

這個個案提醒保戶注意,大部分獨立的傷害險保單都是1年期保單,沒有保證

續保,保戶在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如果沒有收到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

寄來的續保通知,最好問一下業務員,以免保單過期。

 

【2009/06/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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