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雅惠/台北報導】罹患肝癌的男子陳勝魁八十三年向國華人壽
保險(股)公司投保「至尊保本終身保險」,分別以一百萬元及一千萬
元投以人壽保險、身故及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其子陳治同,不料陳勝
魁去年一日凌晨開車至澄清湖散步後未歸,之後被路人發現陳勝魁已死
亡多時,檢察官驗屍認為死因為窒息,家屬因而提出保險給付申請,
但保險公司認為死者是因病厭世自殺而拒絕給付保險金,唯家屬肯
定死者之死純屬意外,堅持要國華給付保險金額,並向法院提起告訴
,全案昨天台北地院法官因保險公司未能提出陳勝魁為自殺理由,故判
國華人壽應給付受益人一千萬元保險金。
死者為國內詩芙儂化妝品公司董事長陳勝魁,生前患有肝硬化併肝癌及
食道靜脈屈張併出血,由於陳勝魁在民國八十三年年底向國華人壽保險
(股)公司投保「至尊保本終身保險」附加意外險,以一百萬元及一千
萬元投保人壽保險及身故和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陳勝魁的兒子陳治同
(更名前為陳俊岳),保費皆如期給付。
由於死者陳勝魁平日習慣利用深夜十一時到一時前往高雄縣澄清湖散步
大約一小時,但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凌晨,陳勝魁依往常開車到澄
清湖,但在隔天早上家屬發現死者整夜未歸,便立刻報警。
之後經路人發現死者陳勝魁陳屍在澄清湖上,且死亡時間已過多時,而
檢察官驗屍結果陳勝魁為窒息死亡,死亡方式是落水意外死,家屬因
而向投保的國華人壽保險(股)公司請求保險金,但國華僅給付一百萬
元的人壽保險金,而認為死者是自殺身亡並拒絕給付一千萬元的身故意
外險保險金。
家屬向法院提出告訴,並指稱陳勝魁雖患癌症等疾病,但未聽說有輕生
念頭,並傳證人說明確認死者的日常生活情況;國華人壽雖辯稱陳勝
魁為久病厭世,而跨越澄清湖護欄70公分高自殺,然又提不出具體證
據證明死者為自殺,昨天法官判國華人壽保險(股)公司應依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給付一千萬元的身故意外險保險金給投保受益人即
死者兒子陳治同。
[資料來源:TVBS新聞 2003/08/22]
補充:根據保險法第109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但其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之全殘廢。但自
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另根據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
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
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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