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4/03 04:09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叫救護車,要付多少錢?苗栗縣衛生局醫政課說,如果是消防局的救

護車,一律不收費;衛生、醫療或民間機構救護車,衛生局訂有收費

標準,除基本費外,另依里程、隨車醫護人員數加計費用。

苗栗縣救護車基本費,來回5公里內為600元,超過5公里,每多1公里

加收20元。過路費按實際支付金額收取。另依公、私立醫療機構收費

標準收取隨車使用藥材費

隨車醫護人員費方面,醫師費每小時1500元、護理人員每小時600元、

救護技術員每小時500元,但司機如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不得另外收

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苗栗縣民因常指定到林口長庚醫院或台北、台中的大型醫院。衛生局試

算,到林口長庚基本費加過路費4200元、台北地區醫院4920元、台中地

區醫院2160元。

苗栗縣衛生局說,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隨車須至少配置2名醫師或救

護人員(如司機具救護技術員資格,可包含在內)。除非患者或家屬指

定,否則救護車須送達最近的合適醫院。如患者有生命危險等緊急狀

況,救護車可不依其要求,強制送達最近合適醫院。

救護車收費基準

項目

收費上限

台北市

桃園縣市

救 護 車 費

基本費

800

600

行駛里程費

25元/公里

40元/公里

 救

 護

 員

 費

 用

醫師費

1,500元/小時

 

護理人員費

700元/小時

 

救護技術員費

EMT-1(初級救護技術員):400元/小時。

EMT-2(中級救護技術員):500元/小時。

EMT-P(高級救護技術員):700元/小時。

過橋費、過路費

由病患或家屬支付。

藥品、醫材費

依病患狀況收取費用。

 

不可知二三事
1.民間救護車業者應依規定收費,並開具收款憑證交病人或家屬

  收執。

2.未填寫救護紀錄表並經由病患或家屬簽名者,不得收費。

3.收費基準表應張貼於救護車內明顯處,並應於收取費用前向病

  患或家屬說明

4.若有不當收費,請向地政府衛生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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