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 VS 精神官能症

依精神衛生法第三條: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

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

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新聞剪報: 

小張(化名)在92年5月跟保險公司投保定期壽險,並附加住院

醫療日額給付附約及住院醫療保險附約;93年3月11日又參加公

司的團體保險專案,跟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團體醫療險。

 

小張93年6月因「胸痛、心悸、甲狀線水囊性病變」住院治療,

93年7月又因嚴重骨盆腔沾黏,入院接受手術。事後,小張向保

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卻以投保前未據實告知

為由,要求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認為,小張投保前,曾在91年2月因「焦慮、恐慌症」

到精神科就診,但投保時卻未針對保險要保書上所列的有無「

精神病」據實告知;而且患有「精神病」的人也是團體保險不

承保的對象。

 

因此,保險公司主張,小張投保的個人險部分,已違反據實告

知義務,應解除契約,但醫療保險金已給付;團體險部分,則

因小張有「精神病」而不具被保險人資格,契約自始無效,所

以不給付。

 

但小張認為,現今社會有精神官能症的人很多,只差有沒有去

醫院就診,保險公司以他患有精神官能症為由主張解除契約,

實在沒有道理。小張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焦慮、恐慌症應屬「精神官能症」的

一種,而精神官能症屬於「精神疾病」,但與一般所稱的「精

神病」並不相同「精神病」會有不合現實,無法以常理解

釋的意念、想法或幻覺,常見的有精神分裂症、躁鬱症、重度

憂鬱症及妄想症。至於「精神官能症」雖有精神、情緒、行為

症狀干擾,但不會脫離現實,也不會有不合現實的妄想念頭。

 

因此「精神病」並不包含「精神官能症」,保險公司以小張投

保前,曾因「焦慮、恐慌症」就診,就認為小張未告知的事項

,是屬於要保書上的「精神病」,在認定上有待商榷,保險公

司不應依此主張解除約契及契約無效。

 

從這個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一般人直覺上會以為「精神官

能症」跟「精神病」一樣,但實際在臨床醫學上,兩者是不相

同的;而且依照精神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兩者也是不

同的疾病。因此,保戶若面臨類似的理賠紛爭,可以儘量爭取

有利自己的權益。

【2008/11/27 經濟日報】

 

原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精神衛生法)第三

所稱精神疾病,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本法第三條所稱

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所稱

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畏懼症及強迫

等。但此部分已於民國98年修法時刪除。

 

又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9日衛署醫字第 0980015335 號書函略

以,精神病及精神官能症涉及臨床診斷準則不同,其涵蓋之疾

病名稱及範圍亦有所不同。

 

憂鬱症算精神病還是精神官能症?

由於憂鬱症只是個統稱,並且區分重度、中度和輕度,或可能

伴隨其他狀況,因此建議請醫生告知診斷的病名,或請參閱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版(可參考ICD代碼),並與業

務員討論後,再做決定。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2.aspx?now_fod_list_no=9772&class_no=440&level_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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