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一:收取掛號費

障礙二:拒絕受理申請或需經醫師(院方)同意

障礙三:影印病歷收費不符規定

 

根據醫療法之規定

第71條(病歷複製本)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

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第74條(原診治醫院提供病歷摘要及檢查報告)

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

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第76條(發給各種證明書之義務)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

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

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

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第102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

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根據衛署醫字第0930217501號函規定(交付期限與收費標準)

衛署醫字第 0930217501 號函  

 

 

另提供醫改會之DM給予參考認識病歷之一  認識病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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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不能拖!民眾申請病歷 衛生署修法:2天內得提供 

 

碰到醫療糾紛,病歷往往是釐清真相的重要關鍵,但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調查發現,

發生醫糾後,竟然有高達4分之1的民眾申請病歷被刁難,衛生署今(31)天表示,

經將「醫療法」修正草案和配套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辦法」一併送行

院核定中,未來將強制醫院必須在2個工作天內,提供民眾病歷。

醫改會每年都接獲醫糾申訴約500件,而針對近一年遭受醫糾傷害的求助民眾調查更

發現,高達4分之1曾遭刁難,更有6成民眾質疑拿到的資料不齊全或疑似被改過。

 

關鍵證據取得難,醫改會執行長劉淑瓊舉例,有民眾在訴訟後,才發現經由病歷室複

印出來所謂的「全本病歷」竟不包含保存在各單位關鍵病歷;更有人得請出衛生局幫

忙,院方才肯交出完整病歷,甚至發現自己申請的病歷居然與衛生局取得的病歷「差

很大」,只好被迫選擇刑事訴訟。

 

劉淑瓊批評,行政院、立法委員目前快馬加鞭,急著要審查醫糾去刑化的條文,但為

醫界解套、保障醫師不會動輒挨告刑事之前,更應該優先為醫糾處理機制立法,提供

民眾客觀鑑定機制和公平調處補償的辦法。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表示,衛生署的立場,絕對會兼顧醫界和民眾雙贏,日前更已

將「醫療法」修正草案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辦法」草案一併送 交行政

院核定,預計下周一(5)行政院就討論處理。

 

草案強制要求,未來民眾申請病歷時,醫院必須在2個工作天之內交付,即使是病情

再複雜、病歷再多的病患,最遲也不能超過3天,以避免目前為人詬病,申請一份病

歷,平均得等上7天的「漫長等待」。

 

許銘能說,草案另一方面也要求醫院必須強制設立「醫糾關懷小組」,並以法源授權

由律師、醫師等專家組成的民間團體可提供民眾醫糾諮詢服務;他強調,衛生署更將

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由醫院、醫事人員繳費以及公務預算、公益彩券、基金孳息

支應,比照已經上路的「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給予因生產死亡或中、重殘的產婦

、新生兒,最高200萬元救濟金的做法,提供民眾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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