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摔倒非意外? 保險公司遭控拒賠

 

註:主力近因原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要或有效的原因,而非指最直接的原因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假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每一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又未中斷時,則最先發生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所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力近因』。

又當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很複雜時,法院的判決通常採主力近因原則,即是以因果關係來判斷,如果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近因為保單上所保的危險,則保險人自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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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遭咬傷染狂犬病 意外險要賠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2013.10.06 12:21 pm

金管會宣布,民眾被動物咬傷感染狂犬病,導致死亡或殘廢,都算「意外」,「意外險」要賠。

 

台灣自7月起,爆發狂犬病疫情,先是野生鼬獾染上狂犬病,接著出現帶病鼬獾咬傷家犬,導致家犬死亡案例,所幸目前還沒有民眾直接被感染。但若真有民眾感染狂犬病,保險到底怎麼賠?

 

由於壽險業者看法不一,為降低理賠爭議,金管會保險局宣布,若有民眾被貓狗等動物咬傷,感染狂犬病後,包括「醫療險、壽險、意外險」統統都要賠。

 

保險局官員指出,民眾感染狂犬病後,爭議較大的保險理賠,是「意外險」。因為有許多壽險公司主張,假設民眾被狗咬傷,感染狂犬病,可算是意外;但若該民眾最後不幸死亡,是「因為狂犬病」這個病因,並非「被狗咬傷」這項意外,因此,主張「意外險」可不予理賠,因為意外險不理賠疾病致死。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避免日後理賠爭議,金管會發函壽險業,只要確定保戶是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咬傷,而感染狂犬病,「意外險」也要賠;且不僅意外險主約要理賠「死亡保險金、殘廢保險金」,若民眾有投保「意外醫療險」附約,也要一併給付因為狂犬病就醫而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局強調,意外險的給付原則,是民眾「直接」遭動物咬傷感染狂犬病,才賠;若民眾是「間接」被感染,就不賠。日前大陸發生,一名父親為兒子吸出傷口血液,卻感染狂犬病最後死亡案例。官員說,由於該案例,並非「直接」被動物咬傷,因此,若是發生在台灣,意外險就不會賠。

 

保險局表示,民眾若是投保「人身壽險」,因疾病或意外去世,本來就會理賠。此外,目前「醫療險」規定,須理賠「法定傳染病」,狂犬病早被列為「法定傳染病」之一;「醫療險」會理賠狂犬病,也沒有爭議。

 

註:早期的醫療險是將法定傳染病除外的,因此定期檢視或根據需求調整保單的重要性也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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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溺斃臉盆拒賠 判新光人壽應付150萬

【蘋果日報/丁牧群/台北報導】2013年08月08日16:16

婦人范姜前年12月11日凌晨沐浴時,因癲癇發作,一頭栽進積水臉盆溺斃,家屬向新光人壽申請意外險保險金遭拒,告進法院。

 

新光主張范姜先癲癇發作,然後栽進臉盆溺死,癲癇是她死亡主因,而疾病死亡並非意外險給付範圍,拒絕理賠。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癲癇本身不會直接造成溺斃,范姜因為癲癇發作,臉部栽進臉盆死亡,整件事應屬意外,今判新光須給付家屬15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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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戰受傷 旅平險及意外險不賠

[自由時報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
 
近期國際局勢動盪,南北韓情勢緊張,壽險業者提醒,民眾若因公赴韓國或到韓國旅遊,即使因戰爭造成受傷住院,壽險或醫療險還是有賠;但旅平險及意外險,則因戰爭列為除外責任,將不予理賠。

 

南北韓戰爭一觸即發,壽險公司近期接獲民眾詢問,戰爭若爆發,赴韓受傷是否理賠?國壽副總劉上旗說,保險商品種類眾多,理賠條件也會因商品條款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民眾可參閱保單條款中的除外責任事項,是否將戰爭列為除外情形之一,據此判斷是否理賠。劉上旗解釋,以壽險與醫療險為例,通常不約定戰爭為除外責任,因此即使因戰爭而導致身故、殘廢、住院診療等理賠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仍須依約給付。

 

但若為意外險或旅平險,則將戰爭、內亂或其他類似武裝變亂列為除外責任,也就是說,南北韓若發生戰事,因戰爭引起的身故、殘廢、醫療、燒燙傷或其他理賠事故,將無法獲得給付。

 

註:請留意除外責任與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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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燒死家中 二審獲賠6300萬

[民視新聞洪明生陳家祥高雄屏東綜合報導]2013年2月26日 下午2:14

前台北縣蘆洲分局的交通警察林雍昇,2007年和懷孕妻子燒死在屏東家中,家屬要求十家保險公司理賠一億三千多萬,一審認定兩人自殺,僅其中四家賠1876萬,但二審法官認為,火是懷孕妻子點的,林姓員警並沒有想死,因此改判十家保險公司得賠六千三百多萬。

 

2007年蘆洲分局的交通警察林雍昇和懷孕的妻子,返家慶祝結婚四周年,卻葬身火窟,兩個人被困在房間裏逃不出去,林雍昇用身體緊緊護著妻子,雙雙殞命。

 

家屬事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一億三千多萬,但一審認定兩人是自殺,判其中四家賠人壽險1876萬,意外險全不賠,但二審法官透過消防鑑定報告,作出不同判決。

 

二審改判十家保險公司得賠6300多萬,仍可上訴,但一把火帶走兩屍三命,至今都還是家屬心中的難以抹滅的傷痛。

 

註:經過查詢結果此案已定讞,只是要探討一個問題,需求有這麼高嗎?加上有部分保單狀態是處於保單借款下,因此請想清處保險的意義與功能,別淪為當保奴。

一審判賠如下(不包含延遲給付利息):富邦人壽-500萬

                                  台灣人壽-7,898,581元

                           康健人壽-100萬

                           南山人壽-4,877,886元

二審判賠如下(不包含延遲給付利息):富邦人壽-703萬

                                  富邦產險-1200萬

                                  台灣人壽-501萬

                 康健人壽-900萬

                 中國人壽(保誠)-1000萬

                 全球人壽-1000萬

                 全球人壽(國華)-700萬

                 南山人壽-1,025,641元

                                  友邦人壽-30萬

                                  中華郵政-2,475,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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