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4 TVBS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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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3號:

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係故意自殺死亡,而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自應就

系爭保險事故之發生,係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所致之有利事實,負舉

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參照)。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須證明保險事

故之損害業已發生即可,保險人如主張其有免責事由,應由保險人負舉證

之責(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74年度台上字第848 號裁判要旨

參照)。而所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係針對「結果」而言

,亦即對於發生保險人應負保險給付義務之結果,已預見其發生,並促使

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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