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概括的差別

列舉法:你要是調皮破壞玩具、挑食且不在半小時內吃完飯,就不買車車給你。

 優點:遊戲規則明確,違反就不買車車。

 缺點:難免掛一漏萬,若是賴床、跟別人打架吵架,也得認份買車車。

概括法:你要是不乖、不聽話,就不買車車給你。

 優點:「不乖、不聽話」的行為可以包山包海,依父母定義者自由心證。

 缺點:「不乖、不聽話」的行為未明確定義,久易遭質疑或挑戰

 

套用在保險上

依照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六條來說: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其條款若有第五款之內容就屬概括式的表示方式,相對之下對於保戶來說通常會比較有利,若保險公司是以非屬條款所約定之理賠範圍而拒絕理賠,需要去說明清楚相關依據或理由。

 

 

假設今天醫療保險之條款內容為: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六、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七、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八、對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九、麻醉劑、氧氣的使用。

十、X光檢查。

十一、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已明確的約定範圍:一~十一項,稱之為列舉式。在新型醫療技術及醫療器材的這幾年,理賠範圍是受限制在一個框架下,若發生保險公司不願意融通理賠下,保戶需要去舉證說明,舉例人工關節、人工椎間盤等等、人工水晶體等都不在上述舉例的條款內。

 

 

 

非屬當初投保約定保障之內容或範圍,而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願意理賠,習慣以融通理賠稱之。有不少理賠爭議類型之一為同樣或相似的保險事故,同一份保險契約以往保險公司都有理賠,但再次申請時保險公司卻不願再繼續融通理賠

 

 

註: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全文請參考: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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