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部分的壽險主契約在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附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或是主契約是重大疾病險時,在請領保險金給付之後主約會被終止,連帶附約的保障也被終止,造成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存活著,不只要面對全殘或重病的狀況下,反而在最需要醫療險理賠時卻無法得到後續醫療險的保障。另外一種情形,當主約的被保險人是先生,附約的被保險人為配偶,在沒有附約延續的情況下主約終止了,原先投保的美意:配偶的保障也會跟著消失,可能造成家庭財務上的雪上加霜。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8061號函(節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九十七點修正規定附加契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目前絕大部分保險公司的附約延續都是規定於一個獨立的批註條款,極少數保險公司或是險種會在該險種裡約定其延續條件。雖是同一份的函令,但是各保險公司設計的附約延續條款批註條款內容卻差異很大。

一、適用範圍是否包含以下條件:

   1、主契約與附約之被保險人同一人時:

    (1)被保險人全殘時致給付保險金

       (2)主契約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給付上限

       (3)主契約約約定之給付次數達上限

       (4)主契約約定之各項疾病如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癌症疾病等等

       (5)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看護或是長期照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人生存且符合長期看護或

           是長期照護狀態

        (6)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7)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

       (8)主契約辦理保險更約權時

       (9)已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10)其他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

   2、主契約與附約之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

    (1)被保險人身故

       (2)被保險人全殘時致給付保險金

       (3)主契約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給付上限

       (4)主契約約約定之給付次數達上限

       (5)主契約約定之各項疾病如重大疾病、特定傷病、癌症疾病等等

       (6)符合主契約約定之長期看護或是長期照護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人生存且符合長期看護或

           是長期照護狀態

        (7)長年期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8)一年期主契約已屆滿最高續保保險年齡

       (9)主契約辦理保險更約權時

       (10)已領生命末期保險金

       (11)其他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

二、申請附約延續是否有時效的規定?如有些公司規定需在符合條件翌日起30日或60日內提出申請

三、是否須經保險公司同意?

四、是否適用全部的附約(人壽保險附約、健康保險附約、傷害保險附約、豁免保險費附約)或是只有限定某些指定的附約,當有限制附約時,未來新的附約未必能即時的修改附約延續批註條款。又當附約型態為終身型商品、長年期商品、一年期商品,該批註條款約定續保條件為何?一年期商品為保證續保,或非保證續保的險種時其條件又為何?

五、由於該函令規定至102/1/1起適用,那麼生效日在這之前的契約是否適用?

六、陸續好幾年保險公司整併過非常多次,之前投保的已消滅的公司譬如宏利人壽、中興人壽、安泰人壽、保誠人壽、國衛人壽…等等,是否也適用存續保險公司的附約延續條款?另批註條款也跟其他保險條款一樣也會變更更新,當發生可啟動的條件時,是適用哪一個版本的?

在規劃保險時建議也先了解該保險公司的附約延續條款內容,才能將原本預計要轉嫁給保險公司的風險更全面化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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