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於現行法令之相關規定,於網際網路上無法提供保險商品各項資訊。聯絡方式: 黃彥銚 0919-271181     電子信箱    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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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視撥出一檔戲劇,內容提及到08-09年連動債的爭議,在理專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如同保險業務與保戶之間,買賣之間,一直存在著所謂的資訊不對稱業務員都只強調利益部分,卻不提及缺點、風險,甚至不給予客戶,正確的投資、保險觀念,以電視劇舉的例子來說,我真的覺得形容非常的貼切,『去菜市場買菜,老闆說豬肉很新鮮,買回來煮了才知餿掉了!』

在國人以人情保為主要途徑,也就是買賣已建立某種程度的互相信賴,似乎業務員說什麼就是什麼,客戶了解自己的需求嗎?知道自己錢花在哪嗎?因此在銀行端發生連動債時,保險業也發生投資型保單的糾紛。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090313/31462416

此新聞主要是說有千位保戶受害,新壽已全額退還保費,總計求償金額達13億元

以下轉載網路上其中兩篇文章求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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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

NO.1 風險管理(保險不是萬能)

風險:對未來的時間內,財務經營的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發生偏差(盈虧

      )的不確定性。

危險:在未來的時間內,對損害事件之是否發生及發生結果的不確定性。

不是所有風險都可以靠保險轉嫁,而各項危險的發生對於每個人來說損失幅度不同,甚至發生的機率也可能會不同(以消費者的角度),因此保險只購買自己無法承擔的危險即可,而不是人一生之危險(不是只有生、老、病、死、殘這麼簡單)都靠保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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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今周刊767期,如果沒時間觀看文章,直接告訴您結論:

1.台灣人有夠呆:只買高保費低保障的保單,例如儲蓄險、終身

 醫療、終身防癌險,把保險當賺錢或存錢的工具

2.台灣人有夠好騙:買一些自己都不解內容的保單,發生理賠

  才發現沒賠,或怎麼賠這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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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風.PNG

若欲投保新契約但不幸有一個或一個以上體況時,該如何進行或處理對於被保險人本身比較有利?以下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8年評字第1894號之一小部分內容為主軸,提供不同的思考面。


依該家保險公司現行(當時)核保規則:


痛風(高尿酸血症)五年以上未發作及用藥,且無關節變形、運動障礙,指數正常可不除外。


泌尿道結石/輸尿管結石/膀胱結石從最後一次事故日起算,已逾五年以上沒有復發或後遺症,即可標準體不除外。


各家要保書之健康告知事項除了基本的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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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部分的壽險主契約在給付過全殘保險金後,附約的效力也會隨同終止,或是主契約是重大疾病險時,在請領保險金給付之後主約會被終止,連帶附約的保障也被終止,造成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存活著,不只要面對全殘或重病的狀況下,反而在最需要醫療險理賠時卻無法得到後續醫療險的保障。另外一種情形,當主約的被保險人是先生,附約的被保險人為配偶,在沒有附約延續的情況下主約終止了,原先投保的美意:配偶的保障也會跟著消失,可能造成家庭財務上的雪上加霜。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8061號函(節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九十七點修正規定附加契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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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理賠1.jpg

在103.5.1之前,醫療險示範條款之住院定義未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除外,因此保險公司在商品險種設計上除了極少數之外,大部分是跟著示範條款走的,也因此在這之前投保的醫療險若不幸發生日間住(留)院,其相關的理賠爭議不少。

一開始保險公司是拒絕理賠的

後來可能自知理虧主動理賠一半,但延滯利息計算錯誤

中間過程保險公司有提出要簽和解書才願意理賠另外一半,但其內容保險公司不願退讓任何一步,因此保戶後來決定不願意簽署,而後直接提出申訴,過了幾個月保戶追問下保險公司才積極處理

接到拒絕理賠函之後依照金融消保法的規定,遂直接向金融評議中心提出申請評議,其申請書的內容則參考近期評議中心之相關評議結果,以及近一兩年法院的判決內容撰寫,保險公司在知曉其內容之後,積極與保戶和解,第一個版本內容還是一貫保險公司主導其內容,但比之前的和解書內容友善許多,而後協助保戶溝通數次,其評議申請撤回書即定案並建議保戶簽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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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概括的差別

列舉法:你要是調皮破壞玩具、挑食且不在半小時內吃完飯,就不買車車給你。

 優點:遊戲規則明確,違反就不買車車。

 缺點:難免掛一漏萬,若是賴床、跟別人打架吵架,也得認份買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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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

日前幫客戶送理賠,被保險公司照會要求簽署這份文件之後才會願意撥款,如果您是當事人您會願意簽署嗎?或是您的業務會怎麼協助處理?是說服您?還是像我直接回絕保險公司之理賠員,之後再通知客戶有這件事情!

拒絕簽署並不是就不申請理賠,因此結論就是客戶不用簽也可獲得應該有的理賠金,至於過程會處理的業務應該都知道相關規定,就不再贅述了!也希望各位保戶能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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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2014.08.11 02:56 am

黃姓男子開車不慎撞死闖越分隔島的李姓婦人,檢方認為,駕駛開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卻疏未注意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法院調查,去年三月十七日晚間六時卅分,黃男開車經過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往三峽方向,因煞車不及,撞上自左側橫過馬路的李姓婦人;李婦全身多處受傷,送醫急救,因創傷性休克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審理中,黃辯稱,該路段沒有路燈,當時光線昏暗,他以大約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時速開車,沒有超速,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而當時他的右側有車,他無法閃避,李婦在他車前約四到五公尺,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他自認不應負肇事責任。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賴原則」即駕駛人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因他人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可免除刑責。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而撞死違規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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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醫院醫療服務效率及品質,健保自99年1月起分階段導入住院診斷關聯群支付制度,第1階段共計導入164項DRGs,期間經過健保署與醫院團體多次共同努力溝通、協調經獲共識,將自103年7月1日起導入第2階段DRG,本階段共導入254項目,包括循環系統、骨骼肌肉系統、姙娠生產與產褥期以及男性及女性生殖系統之疾病,估計一年約有34萬住院人次適用,費用約182億點,占DRG範圍之20%,占住院總醫療點數12%。連同第1階段分別占DRG範圍之45%,占住院總醫療點數27%。

循環系統疾病包括心肌梗塞、冠狀動脈血管支架裝置術、高血壓、動脈硬化、心內膜炎等74項DRGs,估計一年約有11萬7千住院人次,骨骼肌肉系統疾病包括骨折、肌腱炎、截肢、扭傷等114項DRGs,估計一年約有17萬7千住院人次,姙娠生產與產褥期包括迫切流產、子宮外孕手術等26項DRGs,估計一年約有2萬住院人次,男性生殖系統疾病包括攝護腺肥大、男性骨盆手術、陰莖手術等29項DRGs,估計一年約有1萬3千住院人次,女性生殖系統疾病包括女性生殖系統原位癌、腹腔鏡及輸卵管阻塞切開術等17項DRGs,估計一年約有1萬4千住院人次。

為保障病患醫療權益及生命安全,避免人球事件發生,健保署自99年起業將重症病患如將癌症、血友病、安寧療護、使用ECMO病患、精神科、愛滋病、罕見疾病、凝血因子異常、臟器移植併發症及後續住院、住院超過30日等重症病患排除於Tw-DRG適用範圍,亦即該等案件仍維持現行論量計酬之支付方式,第2階段再增列排除使用主動脈內氣球幫浦(IABP)之個案。

經審慎考量將17項疾病處置暫不列入實施項目,並將原已於第1階段實施之部分高危險生產疾病排除DRGs實施範圍。第2階段暫緩實施之17項疾病處置項目包括:脊椎融合術7項、周邊血管支架植入術2項、心臟衰竭及休克治療2項、急性及亞急性心內膜炎1項、冠狀動脈血管支架植入及心律調節器裝置 5項排除DRGs實施範圍之部分高危險生產疾病包括:植入性胎盤、產後大出血及產後血液凝固缺損等疾病項目。

 未來,健保署將邀集專科醫學會、醫院團體、付費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就上述重症及複雜程度較高疾病處置進一步討論DRGs分類,以符合實際臨床資源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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