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潘姓男子於民國94年間在小吃店用餐後

被食物噎住,滿臉通紅冒冷汗,隨後昏迷,送醫後死亡。最高法院日前維

持二審認定,判5家保險公司共需理賠新台幣2100萬元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潘姓男子於94年10月間和同事在花蓮縣秀林鄉某小吃店用

餐,因食物噎住,呼吸道阻塞而走出店外嘔吐,走回店內喝了1杯紅茶,隨

後滿臉通紅冒冷汗,直喊不舒服,同事結帳後發現潘男已昏迷在餐桌上。

潘男送醫後因腦幹中樞出血死亡,潘男姊姊先後向5家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

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潘男被食物噎住、嘔吐後,還可以喝茶說話,可見死因

並非意外,而是血壓升高、腦中風等,拒絕理賠。

 

法院依醫院診斷,認為潘男最後死因是因被食物噎住而嘔吐後,接連發

生意識不清等情況,最後因腦幹中樞出血合併心律不整而急救無效,符

合保險公司對意外的認定,也就是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判保險公須理賠2100萬元確定。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12/1/9]

 

台北縣板橋幫所有市民保險,如果意外身故,最高可理賠70萬元;但是

3個月前,一位蘇老先生噎死,找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說蘇

老先生曾經中風,吞嚥困難造成噎死,不能算意外,家屬氣得打算提告

,保險公司才終於點頭,表示願意理賠。

 

3個月前,蘇老先生在吃飯的時候,意外被飯菜噎住,緊急送往醫院卻

回天乏術,蘇家人傷心之餘,拿著驗屍報告向板橋市公所申請市民保險

,但是一開始,保險公司居然說,老先生之前曾經中風,本來就吞嚥困

難,家屬沒有多加注意,噎死不算意外!死者次子蘇彥名:「他講了很

多專有名詞,我們都不懂得,也沒有書面的東西,就只有跟我們講不理

賠。」

 

申請理賠,一申請就過了3個月,明明在死亡證明上,清楚勾著意外死

亡,原因也寫的明明白白,食物哽噎、吞嚥困難;怎麼會保險公司一開

始,會說噎死不算意外?

 

小市民求助無門,最後決定委任律師提告的時候,保險公司才終於點頭

,決定要賠這70萬,可是更讓民眾不滿的是,怎麼花了將近5千多萬投

保的市公所,從頭到尾不聞不問。 板橋市長江惠真:「老實說,前1分

鐘我才知道,有這個糾紛存在,對家屬造成二度傷害,我們也致上歉意

。」

 

在板橋出生滿15天、入籍6個月以上的民眾,就符合意外險的範圍,市

公所也決定再跟保險公司好好溝通,幫市民爭取最大權益。

[資料來源:TVBS新聞 2008/4/8]

 

補充:

1.案例一:保險公司曾向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下稱門諾醫

院)函詢潘○○是否曾患有1.氣喘,2.心肌框塞,3.心臟病,4.其他異

常疾病之就醫紀錄,門諾醫院回覆的內容為「無上述病情就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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