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4-05記者: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資深顧問 ⊙陳富琴

酒駕造成的兩車事故,對於酒後駕駛者本身的體傷或死亡

,強制車險以「犯罪行為」不賠,合理嗎?

 

申訴案件

弟弟(稱甲君)開車外出,遭到乙君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擊,

弟弟與乙君雙雙身亡。事後發現,乙君不但超速還酒後駕車

,而且酒測值高得離譜。雖然弟弟很快就獲得乙君車險公司

150萬元強制車險的理賠,但除150萬元之外,因乙君沒有固

定收入且已身亡,家中僅剩年邁父親,根本無法負擔其他賠償

責任。最後,乙君父親承諾要將乙君車禍死亡150萬元強制險

理賠金當做賠償。結果,弟弟的車險公司卻說乙君酒測值已高

到屬於犯罪行為,而犯罪行為是強制車險的除外責任,因此無

法理賠。保險公司的說法有根據嗎?合法嗎?

 

本中心顧問

強制所有汽、機車車主都要投保責任保險的目的,在於讓車禍受

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只要是

因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或死亡,不論過失與否,都能在規定額度內

獲得強制車險的賠償。

 

強制車險不賠故意或犯罪行為

但為維護公序良俗並避免道德危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特別規

定,若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被保險汽車

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如,受害人故意與他

車衝撞的自殺行為,或受害人在行搶過程中遭追捕所致的車禍傷

亡事故等,強制車險都不提供任何保險給付。

 

其中,如果飲酒駕車且酒精濃度呼氣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

濃度達千分之1.1以上,就屬於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的標準

,也就是說,駕駛人若飲酒駕車,且已達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強

制車險就不負理賠之責,特別補償基金也不提供補償。

 

酒駕本身傷亡強制險理賠已放寬

不過,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同

時為維護強制車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的保障功能,主管機關後來

放寬理賠標準,規定「若加害人為肇事主因時,強制車險對該酒駕

駕駛者(受害人),仍予以理賠」。也就是,如果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結果,證明酒後駕駛者不是肇事主因或非同為肇事原因者(指肇

責未超過50%時),則強制險仍應予以理賠。

 

只要加害人有肇責受害人就能獲賠

這項規定,在962月再度放寬為「若加害人有肇責時,對該酒醉駕

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

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證明加害人也有肇責時,那怕肇

責只有1, 那麼已達犯罪行為的酒後駕駛者,還是可以獲得強制車

險的保障。

因此,案例中酒駕身亡的人乙君雖酒測值已達犯罪行為,但只要相關

的車禍事故報告,能夠證明對撞車輛的駕駛人(甲君)也具有肇責時

,不管肇責比例為何,甲君的車險公司仍應對受害人(乙君)負起給

付責任。

 

哪些情況,強制車險不提供保障?

強制車險的理賠,除了對於受害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不負給付責任外

,還有一種是代位求償的情況,也就是保險公司在給付受害人之後,會

轉而對被保險人(即加害人)進行追償。法條內容如下: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

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

    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前項保

    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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